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在今天(25日)下午發佈新聞稿,表示美商蘋果(Apple Inc.)限制電信商在台銷售的 iPhone 手機綁約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規定。並命其在收到處分書的次日起,停止該項違法行為,並重罰新臺幣 2,000 萬元。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蘋果亞洲)在台灣販售 iPhone 的主要通路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等三大電信業者,當初簽訂的合約訂有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約定,一旦結清款項,產品的所有權便轉移給電信商,而產品保管、庫存等風險也交由電信業者自負。蘋果亞洲與電信商的交易往來屬於買斷的經銷關係。

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公平會認定雙方為買斷的經銷關係,蘋果亞洲不應該介入操控零售價格之情事。

除了上述簽訂的內容,蘋果亞洲另外要求國內 3 家電信商在新機上市前,都必須將資費方案(通信資費方案 + 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經銷合約更細部明訂要求購買 iPhone 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品牌差、最低採購量、與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

在公平會介入調查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後,也確實發現有上述情事發生。此舉剝奪了電信商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違反自由決定價格約定之無效」,重罰 2,000 萬元。

公平交易法第 18 條:「違反自由決定價格約定之無效」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上一次台灣行政機關槓上蘋果的時間,可以回溯至 2011 年中臺北市政府針對 Apple App Store 與 Google Play Store 7 天鑑賞期的消保法紛爭。在市府祭出相關法令後,蘋果 App Store 毫無反抗地將原本 30 天鑑賞期機制改為 7 天(編按:當然啊,蘋果賺到);而 Google 則是頑強抵抗,不願意將原先的 15 分鐘鑑賞期延長為 7 天。北市府也因此對 Google 開罰新臺幣 100 萬元,也造成後續 Google 退出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

(下一頁有公平會新聞稿原文)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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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rry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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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羅
1.  希羅 (發表於 2013年12月25日 17:27)
“購買 iPhone 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品牌差”

看來罰下去後

iPhone的電信商補貼和銷售條件一定會比對手品牌差

加上iphone不能綁電信商軟體

到時電信商肯定會賣得很貴或不推薦購買iphone

三十二朔月
3.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3年12月25日 18:02)
車輪政府再度無腦
含血含淚含恨也要投

其實馬娘娘怕iPhone不夠潮
太便宜、補貼條件太優會變成國民機是吧╮(╯_╰)╭
Max
6.  Max (發表於 2013年12月25日 22:06)
這種車輪黨腦殘政府,盡搞一些與人民對幹的措施。
華采利通
8.  華采利通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08:45)
說實在的蘋果從頭到尾面對這種事情始終沒原則

根本沒有原質美國商業法律上的照約照走之態度

可以一改再改,被罰二千萬的學費算是剛好而已

╮(╯_╰)╭
三十二朔月
9.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09:54)
※ 引述《阿宗》的留言:
> 那其他廠牌高階手機是否也有這狀況?

沒有((看向精美的Note 3+Gear
大使價格

不止手機
((看向任天堂
大使價格

要買高階機種沒捧個兩萬把塊就買不到的時代來臨了╮(╯_╰)╭
三十二朔月
10.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10:13)
補充:這次公平會違法確定,因為「限制競爭及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罰金,將提高10萬至5千萬元」的《公平法》修正案,目前只有送交立院,還沒通過三讀與總統公佈。
另外公平會的決議,是行政機關的決議,不是司法機關(法院)的判決,蘋果可以拒繳並且尋救濟管道。
華采利通
11.  華采利通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12:29)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要買高階機種沒捧個兩萬把塊就買不到的時代來臨了╮(╯_╰)╭

在台灣只有三牌的高階空機價有破兩萬,其它高階機種沒有破兩萬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補充:這次公平會違法確定,因為「限制競爭及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罰金,將提高10萬至5千萬元」的《公平法》修正案,目前只有送交立院,還沒通過三讀與總統公佈。
> 另外公平會的決議,是行政機關的決議,不是司法機關(法院)的判決,蘋果可以拒繳並且尋救濟管道。

又是個明顯被另外的新聞所誤導之例子,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載明

公平交易法是公平交易委員在維護,司法判決只是最後手段
華采利通
13.  華采利通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21:10)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有載明罰則,但是上限還沒開放到2000萬,目前尚未通過的修正案是提升至5000萬,不朔及既往。
>
> 新聞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26/35534710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載明罰則,最高可罰至五千萬

蘋果日報並不是政府單位,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沒有發佈此項新聞

被誤導的事實已確定了
三十二朔月
14.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22:17)
※ 引述《華采利通》的留言:
>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載明罰則,最高可罰至五千萬
> 蘋果日報並不是政府單位,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沒有發佈此項新聞
> 被誤導的事實已確定了

是修正案沒錯,此修正案還賦予公平會「扣押權」以及「搜索權」,這裡有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http://1950.tycg.gov.tw/_admin/_upload/news/news/1832/file/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doc

至於公平會網站資料庫被放上修正案的版本我很訝異
不過這樣做也沒違法就是了......
華采利通
15.  華采利通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23:08)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是修正案沒錯,此修正案還賦予公平會「扣押權」以及「搜索權」,這裡有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 http://1950.tycg.gov.tw/_admin/_upload/news/news/1832/file/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doc
>
> 至於公平會網站資料庫被放上修正案的版本我很訝異
> 不過這樣做也沒違法就是了......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正式公佈文是 2011-12-07 15:04:02 更新

修正草案檔是 2012-12-17 11:05:54 更新

就時間軸兩者是互沒干涉也無挪動

被誤導的事實已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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