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高層與北市府協商,要求再給兩週期限

Google 高層與北市府協商,要求再給兩週期限

台北市政府於27日要求 Googl Android Market 提供七天鑑賞期,而 Google 把Android Market 付費應用程式全部下架。今天市府與法規會和 Google 高層開會協商一個多小時之後,有了進一步的結果,但目前還沒有最後的結論。

再給兩週時間

這次的協商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結果,Google認為15分鐘退費已經可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而北市府這邊則表示有不少消費者都覺得15分鐘太短,且不符合消保法七天鑑賞期。

Google這邊表示尊重台灣的法律規定,經過這次的協商也讓Google高層更瞭解台灣的法律,也要求北市府再給兩個星期的時間,讓Google人員再和總部做進一步研究要如何處理這次的問題。北市府也同意再給兩週時間研究,也表示如果Google於7月14日前還不改善,才會再度開罰。

以下為Google官方新聞稿:

針對Android Market應用程式退費機制問題,Google今日回應如下:

Google表示:
我們今天與台北市政府的面會有了廣泛而充分的意見交換。我們期待這項爭議能儘快獲得解決。

無敵小恩恩
作者

我只是個打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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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專業一點 (發表於 2011年7月03日 04:48)
知識性問題不用憑空想像,有根據可尋
消費者大不大,是由市場供需決定,由消費者需求的數量決定,
供過於求,消費者大(等著賣商品)
供不應求,廠商大(等著買商品)
需求會改變、產品會改變
暢銷不是永遠的,滯銷也不是永遠的
商品就怕沒人買
有錢賺的商品,你不爽做,自然還有別人來做
沒錢賺的商品,再怎麼有善心也幾個人願意做
是對是錯,不如大家等著來看看,
看是不是之後這門生意就沒人願意來做了

人必先字辱而後人辱之
受辱,大多數時候是自己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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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專業一點 (發表於 2011年7月03日 05:00)
況且,看看有這麼多人在這裡打字回應長篇大論,連一角錢稿費都沒有,連名子都沒有,既不為名又不為利的,還不是照樣打的不亦樂乎,慷慨激昂的,這些難道不是「內容」嗎?
哪裡需要擔心鑑賞期會造成沒人願意寫
你不寫,自然會有別人要寫
我先排隊,等你們都不寫,我就來寫
SoIN
23.  SoIN (發表於 2011年7月03日 20:20)
第一:消費太自大,總認為就算搞掉了一個,還是會有無數人會肯犧牲奉獻(現在還有市場、還有錢可賺時,你都只是排隊而已,等這個產業沒贏利性時,你真的會自願當義工?)

第二:為什麼Linux老是比不上Windows,根本原因不外乎都是義工組成的,其發展的穩定性太不足(指人力的調配上)

第三:台北國要求的不只是台灣的開發者要遵守,而是全世界的開發者都要照台灣消費者的要求來辦,這時大不了Google就真的退出…(反正小小的台灣市場)

第四:此法案不只是影響Google而已,幾乎所有的虛擬數位商品都在這個爛法的威脅之下,最後台灣真的變孤島?


當然,過度樂觀者、如你們,總會認為"一定"不會所有的企業都退出,並且就算所有的國際企業都退出了,台灣"一定"能自立自強獨自發展?

事實上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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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愛呆丸 (發表於 2011年7月04日 10:03)
※ 引述《Nata Ray》的留言:
> 請GOOGLE堅持住,不要讓天龍國皇朝得逞,不然會因此而開了先例....所有台灣的數位內容產出者都要等死了(⊙ˍ⊙)

所以你覺得開發商都不需要精進技術就對了?
(因為我們的軟體都沒辦法防盜版~所以支持正版的消費者必須買單我們遭受盜版這部分的損失)
消費者就是該被開發商吃得死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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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天龍國活該 (發表於 2011年7月04日 10:38)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上面那某位才搞不清楚,最初設立這法案主要是因為郵購的東西只靠一張照片,的確很容易發生與實際拿到手上差異太大,於是有了7天的猶豫期,這樣的法案本來就不適用於數位式虛擬產品,只是一堆 利偽 懶得修這類沒他們自身利益的小法案,而台北國政府則自作主張的拿出有問題的法案來找麻煩…
>
我看最搞不清楚的非你莫屬了....╮(╯_╰)╭
今天商店的下載頁面不就也只是三張圖片的介紹而已嗎?(有的甚至只有一張Icion的高解析)
你有辦法從這兩張圖片看出什麼就對了?
說了那麼多不就是為了砲天龍國?
SoIN
26.  SoIN (發表於 2011年7月04日 20:47)
To《天龍國活該》:

商品的類型本來就不同了,你是真的不清楚「虛擬數位商品」的特性嗎…不清楚的話,請自行弄懂再來批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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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抵制天龍國 (發表於 2011年7月04日 21:19)
看到有人這麼討厭天龍國,似乎比對韓國還更討厭,呼籲大家來抵制他
一、拒絕遷入天龍國~讓天龍國的房子都賣不出去
二、不要天龍國就學~讓天龍國這些自以為了不起的學校都招不到學生
三、拒絕到天龍國工作~台灣人不要把寶貴的智慧隨便奉獻,天龍國政府照麼爛,剝削台灣人智慧,打壓產業,呼籲大家把智慧奉獻給自己故鄉,讓故鄉的政府來照顧大家
四、遷出天龍國:有識之士都搬走,讓天龍國成為文化沙漠、房地產崩盤,活該,誰教這些天龍人要選這麼爛的政府
五、拒看電視:電視台都在天龍國,只關心天龍國,一點都不平衡報導,關心其他地方,讓這些電視台都倒光,看他們以後還敢不敢只到天龍國
六、拒絕上網、拒打電話:電信公司、網站大部分都在天龍國,不上網讓他們就關門,這樣就可以讓他們沒工作,讓天龍國變成廢墟
七、不到天龍國觀光消費:什麼101、天龍城、百貨商場、夜市都不要去,什麼爛捷運更不要做,這些都是天龍國的象徵,不要讓天龍國賺台灣人的外匯
結論:天龍國的選的天龍國政府這爛,活該自作自受,害你們自己不要害到我們,大家趕快辭工作、搬家離開天龍國
SoIN
28.  SoIN (發表於 2011年7月04日 21:27)
不過…原本我以為來這裡的都是聰明人,現在打個直接版本了,因為有些人不從頭說起來看不懂……(或著故意理解錯誤來挑毛病

所謂的”猶豫期退貨”本來就是一個很特殊的形態
消費者真的能在購買了一個沒有瑕疵的商品後,以「這東西不合我感覺」,這種自我主觀的想法為理由來退貨嗎?
那是不是我去一家麵店吃了兩口麵之後也以”我覺得不好吃”為理由要求退貨呢?
我們都知道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就算無法從外觀上去判定食品是否好吃,但依舊可以由周遭顧客來認定
所以當點完了餐後,只要餐點本身沒有問題,那便不能再退貨

但此時出現了以郵寄為主的販售方式,因為這時商品的照片往往無法準確認定商品本身的價值,於是便「開了個特例」,考量到傳統郵寄往返的時間,於是訂出一星期為概念,用來降低郵購商品的不準確所產生的爭議

但用這個特例上的法案來延伸到虛擬的數位商品,這時又是否合乎情理?
在商店買了一本雜誌,我只要拆了便不能退貨,但在虛擬商店買了一本電子雜誌,看完我就可以退貨了(一本雜誌隨便半小時就看得完,又何況是七天),但便利商店的雜誌大多不也都封套起來了嗎?這時所揭露的資訊有比較多嗎?反倒是在虛擬商店買的還可以試看15分鐘

同理,我在電玩商店買了一盒遊戲,理論上只要我拆了,就不能退貨;但我在虛擬商店購買相同的遊戲,7天之內皆可退貨?
就算我在電玩商店也只是看到遊戲的外盒,這時所看到的資訊又比在虛擬商店多了?


所以本來這個特例式的法案就不該去影響到新時代所產生的數位虛擬商品,但一堆 利偽 懶得改,那麼執法者時在執法就要小心不要用到這種「不合時事的法案」,結果現在台北國很明顯的沒做到這點不是嗎?

於是,我要強調的是:「如果七天之內任何商品都可以這樣無條件式的退貨,那以後這種虛擬市場還有辦法存活?」
當然,山不轉路轉、路不轉人轉,有困難則總有變通方法,但若全世界市場都沒這問題,只有台灣會這樣要求,那此時你認為全世界其他各國會特別去配合台灣這個”特例法案”來運作?

正如同上面有些人說的「要到進入任何一個國家的市場、首先要先遵守該國法律」,且不這是否正確,但這至少是有實力的國家才有權這樣發言,小小一個台灣這樣要求的話,那大多國際企業是選擇退出這市場吧…
然後就是號稱消費者權益超強大,卻沒有生產者願意加入的孤島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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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擔心什麼? (發表於 2011年7月04日 21:56)
喂樓上,你不自己要退不就好了,擔心別人什麼?
你以為大家都跟你想的一樣無賴嗎?
還是你自己都會這麼做?
不是每本雜誌都封起來吧
電腦王就沒有封阿
電腦王讓大家看個爽
還不是愈來愈好
我看了也還是會買
台灣人有像你講得這麼惡劣嗎?
我看是你自己的心態有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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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a (發表於 2011年7月04日 21:57)
╮(╯_╰)╭

滾出去呀~~ 不要在那邊吠

去宣誓放棄台灣籍呀~~ 不敢呀~~~ 只會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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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擔心什麼? (發表於 2011年7月04日 21:58)
倒是想請問你,你有買電腦王、PCHOME、DIGI、GOGO嗎?
還是只會來上免費的T客邦?
如果你都會買,
那你怕別人跟你不一樣會不買嗎?
你未免也太清高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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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天龍國活該 (發表於 2011年7月05日 00:54)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To《天龍國活該》:
>
> 商品的類型本來就不同了,你是真的不清楚「虛擬數位商品」的特性嗎…不清楚的話,請自行弄懂再來批評我…

你看來是比較懂囉?
在沒有體驗版的情況下
你要用什麼方式"了解"你將要下載的軟體有何商品特性跟適不試用呢?
僅憑那文字說明跟三張圖片?
難道你所謂的「虛擬數位商品」僅剩電子書了嗎?
有更多的工具或軟體並不會有電子書這種窘境
您將電子書擴大解釋講了半天也不過是以偏概全藉以砲天龍國而已╮(╯_╰)╭

另外~我不覺得我是在批評你喔
請別搞錯...我是在形容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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